国际法的主要渊源
文章来源:廊坊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:2016/1/25 14:01:49
国际法的渊源指的是国际法的原则、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来源。国际条约、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,一般法律规则、司法判例甚至国际法学说是国际条约、国际习惯的重要补充,在一定情形下也可以成为国际法的渊源。
如上所述.由于国际上没有也不可能有超乎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、颁布法律和法令,国际法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制定和肯定的,因此.国际法首先见于作为国家之间明示协议的条约之中。所谓国际条约就是指国际法主体(主要是国家)以国际法为难则,就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缔结的一种因际书面协议。按不向的标准,国际条约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。通常,按照缔约方的数日多少,国际条约可以分为双边、多边相国际公约;按照性质,对以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。所谓造法性条约指规定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条约,其中有些规则是不同于或超出了现行国际法的规范;所谓契约性条约则指限于特定事项上的相互权利和义务,其规定一般不超出现行国际法的规范。在国际实践小,国际条约的名称有“条约”、“公约”、“专约”、“宪章”、“盟约”、“规约”、“协定”、“议定书”、“宣言”、“换文”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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